中新網2月11日電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提出,對瞞報事故,要按照提高一個事故等級進行調查處理。
通知提出,各地要將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情況納入安全生產評優評先的條件之一,對有瞞報、謊報、漏報或遲報重特大事故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
通知要求,瞞報重大事故的,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派出工作組,會同有關省(區、市)政府及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共同開展瞞報事故查處工作;瞞報較大事故的,由有關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派出工作組,會同有關市(地)政府及其安全監管部門和區域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共同開展瞞報事故查處工作。
通知要求,瞞報事故要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刑法修正案(六)》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通知還對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督導情形進行了規定: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
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以下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以下同)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有關業務司局主要負責人、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以及省、市、縣級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事故,以下同)(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二)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
1.發生一次死亡20-29人的重大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分管領導和有關業務司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一次死亡10-19人的重大事故,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有關業務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3.發生重大事故,省、市、縣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有關業務處(科)室的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三)較大及較大涉險事故的現場督導
1.發生一次死亡6-9人的較大事故,或受傷25-50人,或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分管負責人和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一次死亡3-5人的較大事故,或受傷10-24人或較大涉險事故,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3.發生較大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市、縣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科室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4.下列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6-9人的典型事故,或一次受傷或涉險20人以上的事故。國家煤礦安監局相關司與應急指揮中心的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2)金屬與非金屬礦、地質勘探等行業發生一次死亡6-9人,或一次受傷2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海上石油發生一次死亡3-9人,或平臺傾覆事故;石油、天然氣井(含有毒氣體)發生井噴失控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一司、應急指揮中心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3)軍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電力、教育、郵政、電信、林業等行業(領域)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傷1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列車、地鐵、城鐵較大傷亡事故;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大型水利設施、電力設施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二司、應急指揮中心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4)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傷2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1000人以上,或住院觀察治療50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三司、應急指揮中心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5)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傷1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四司、應急指揮中心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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