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關于LED產業知識產權問題的思考

關于LED產業知識產權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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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自投入商業化應用起,已歷經40余年的市場培育,并且自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LED照明技術與市場一直保持著高速發展的狀態,如今LED產業技術已逐漸趨向成熟。由于LED具有綠色節能的概念,因此以LED技術為代表的光電子技術,被認為是21世紀最具發展前景的產業技術。 20世紀70年代,中國LED材料和器件開始起步,80年代已形成產業,90年代初已具有相當規模,之后迅速發展,但生產企業主要集中在產業鏈的下游。2007年,中國LED產業產值約為500億元;2008年,在北京奧運會帶動下,中國LED產業產值約為700億元;2009年,縱使深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中國LED產業產值也約為830億元。由此可見LED產業市場增長的速度,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未統計中國臺灣地區。 按國家和地區排序,目前日本和美國技術較為領先,德國、韓國在某些LED技術的分支領域也有相當的技術儲備;按市場份額排序,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分列前兩位,美國、歐盟和中國大陸緊隨其后。處于國際LED專利技術主導地位的主要廠商包括Nichia(日亞化學)、ToyodaGosei(豐田合成)、CREE(科銳)、PhilipsLumileds(飛利浦流明)、Osram(歐司朗)等。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際競爭的焦點,知識產權通常包括專利、商標和版權,具有地域性,例如美國的專利權只能在美國擁有權利。同時,知識產權也是國家與企業重要的戰略資源。2008年6月5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正式頒布實施,提出必須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國家重要戰略,切實加強知識產權工作。 在LED領域,專利訴訟此起彼伏,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而LED產業中上游的專利技術,主要集中在外國企業手里,也就是說,外國企業掌握了專利戰略主動權。 綜上所述,LED產業市場廣泛,前景光明;而中國LED產業由于核心專利技術缺失不得不面臨嚴峻的專利問題,必須繞過專利壁壘、避開專利陷阱才能贏得市場、贏得發展。 LED產業危機四伏 1、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337條款調查 337條款是美國針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做法進行調查的立法。因最初規定于《1930年關稅法》(thetariffandtradeact)的第337條而得名。其涉及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指在美國進口或進口后銷售屬于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設計方案權的產品的行為。被調查產品所使用的技術只要未在美國獲得知識產權,即使在出口國具有知識產權,也侵犯了美國的相關知識產權,而且應訴費幾乎沒有低于百萬美元。即使判定被訴方不存在侵權或不公平貿易行為,也不會要求原告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制裁措施包括:有限排斥令(limitedexclusionorder)、普遍排斥令(generalexclusionorder)、臨時性排斥令(temporaryexclusionorder)、禁令(ceaseanddesistorders)、查封和沒收令等。制裁措施只認產品不認人,例如簽發的普遍排斥令可以禁止任何侵權產品的進口。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退休教授GertrudeNeumarkRothschild基于認為其持有的5252499號美國專利被侵權,在2008年2月20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短波發光二極管、激光二極管以及含有上述產品”的337條款調查,向全球三十多家使用類似產品的企業提出了訴訟,涉案中國企業名單包括廣州和深圳的四家公司;其中兩家公司積極應訴,于2008年8月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并取得了2項專利的授權,避免了普遍排除令和芯片出口受限的問題。如果中方企業不應訴或者應訴失敗,則中國所有企業的同類產品,均不得進入美國市場。 如果不想被337條款盯上,必須注意兩點:避免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應該首先進行專利檢索,確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該產品的美國專利,或涉及該產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國方法專利。如果存在侵權的可能,可以通過更換非專利方法來避開侵權。也可以從專利權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許可,或者與美國進口商取得協議,由進口商對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并且,對于出口美國市場的重要產品,盡可能獲得美國專利權;甚至可以考慮具有美國國內產業,例如對“美國國內產業”的證明包括:已對建廠和設備作了重要投資;投入重要資本或勞務;在知識產權產品開發、設計、研究、取得許可等方面作了重要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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